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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变相消极拒绝履行 重复答复)卫辉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举报
日期:2022-11-14  来源:正义永存  点击:25098

 针对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变相消极拒绝履行

     重复答复)卫辉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举报

     (代通报材料)

 

                        

中央和河南省各级党政国家机关:

鉴于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消极拒绝认真履行卫辉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1行初17号案件生效判决

确定的法律义务,恶意改头换面以“重复答复”无实质性内容改变的“答复”忽悠请求人,卫辉市人民法院

却直接配合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拒绝收取《强制执行申请书》,不敢执行有非常大的政治后台的卫辉

市唐庄镇人民政府,即卫辉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是正常的“废纸”,这是国家

法律

赋予的“特权”?还是卫辉市哪个领导享有的法外优惠待遇?现将曾经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交过的《强制

执行

申请书》、两次答复书附后,请中央和河南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督促卫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责令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站在“二十大”的新平台上积极履行“重新答复”的法律义务。

另外,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被卫辉市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

府目前没有羞耻不主动积极地落实追责领导干部的纪检责任,卫辉市人民政府、卫辉市纪委、卫辉市人

民法院均推脱责任公开声称“不是我管,也管不了”忽悠搪塞本人。在此,请各位领导积极对卫辉市唐庄

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施加压力,督促其认识到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的严重性,必须要有领导

干部对此承担纪检责任,有效地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光辉,让有具体人员有担当对此违法不作

为、乱作为承担应有纪检责任。

                                            

                                                   

附件:

1.向卫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2.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两次重复答复书复印件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赵中芳,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卫辉市唐庄镇郝庄村1队60号

被申请人: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魏征,职务:镇长,电话:0375-4229440

    执行根据:

卫辉市人民法院20228月25日作出的(2022)豫0781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20228月26日送达后双

方均未上诉,20229月10日生效)。

    执行请求:

1.强制被申请人无附加条件履行2022)豫0781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结论第二项法律义务,即责令实 

质性重新对申请人20211月30日提交的《(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政府信

息公开答复(不是简单修改语言表达方式、日期和文字格式等重复性答复);

2.向社会公告被申请人拒绝主动无条件执行本案行政判决的情况;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不主动、不认真和不实质履行本案行政判决,根本“不搭理”申请人的正

当请求,甚至以消极方式对抗拒绝实质性执行本案行政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非常严重影响毁损人民政

府依法行政形象,将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事实上当成“废纸”,将上次答复书修改一下“格式”、更改一

下“答复日期”应付拖延实质性执行(重新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申请人却性质非常恶劣地“

复答复”变相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可见,被申请人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

判决方面的态度非常恶劣,严重挑战破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的严肃性,继续侵害申请人享有获取政府信

息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

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

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

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落实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现申请贵院强制被申请人卫辉市唐庄镇人民政府无条件地全面、充分执行

本案行政判决,以真正实质性重新答复向申请人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并司法批评被申请人在行政判决确

定的期限内变相消极拒绝履行行政判决的不当行为,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行政负责人的司法责任。

    此致

法治社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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