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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农商银行贷款资料虚假 致市民名下无端欠款50万
日期:2019-2-22  来源:法治在线沈捷  点击: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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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市民无端被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起诉,称其2004年向本行借款50万元,逾期未还,要求其连本带息偿还!这起纠纷从2008年一直持续到2018年。后经权威机构调查并鉴定,原来系兰山农商行贷款合同身份证件造假所致,这才还市民一个公道!

2004年9月6日,金雀山信用社(2016年6月更名为兰山农商行金雀山支行)与市民“袁中东”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袁中东”向金雀山信用社借款50万元,用于购钢带;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6日至2005年3月6日,月利率8.4‰;“袁中东”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金雀山信用社有权对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逾期利息。同日,金雀山信用社与河东区居民李兆字、兰山区居民杨自爱、兰山区居民杨自燕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李兆字、杨自爱、杨自燕对这起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签订后,金雀山信用社按借款合同约定将50万元打入“袁中东”的帐户。

但是,借款到期后,“袁中东”、杨自爱、杨自燕、李兆字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2008年,金雀山信用社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袁中东应偿还金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担保人李兆字、杨自爱、杨自燕有连带清偿责任。

市民袁中东对此很无奈,自己明明没有向银行借款,哪来的50万元欠款?

几经周折,这起借款合同中“袁中东”的签名及手印经鉴定,确认并非袁中东本人所签所捺,因此金雀山信用社与袁中东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成立,袁中东对本案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的签名均系其本人签名,但是,借款已过保证期限,居民杨自爱、杨自燕、李兆字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兰山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再审鉴定费8940元,由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负担。

于是,市民袁中东无故被兰山农商行金雀山支行起诉偿还借款一案这才有了个了结。

针对袁中东无故被起诉一事,记者采访了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最早发生在2004年,不排除金雀山支行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让无辜市民受牵连所致。他们已经承担起此案的所有损失,并真诚向市民袁中东等人道歉。

19日,记者采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监管处,工作人员回复称,如果确属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操作不当导致市民名下无端多出借款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将事情原委和举证材料一并交由山东监管局,山东监管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银行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尹玉洁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50万元不是小数目,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因为合同身份证件造假导致市民无端受到牵连,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对其进行民事赔偿,赔偿内容可涉及精神损失和因为案件所产生的交通费等实际开支。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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