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忘记密码   收藏我们 | 设为主页
新闻浏览
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一审获刑15年:受贿1600余万
日期:2018-1-16  来源:新华社  点击:320
庭审现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15日消息,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宣判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滥用职权、受贿案,判决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王学丰案发前曾任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部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等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学丰在担任杭锦旗旗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家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学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和调整、企业经营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收受人民币1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被告人王学丰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本文原题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一审获刑15年》)
分享本文到:
免责声明:城乡法治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城乡法治无关。其原创性以及中文陈述文字和文字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由任何怀疑或质疑,请及时与城乡法治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暂无评论,发表评论抢沙发!
评论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