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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涉黑被关943天,最高法改判无罪后获赔29.9万
日期:2018-1-12  来源:澎湃新闻  点击:936
曾被认定为“孙氏三兄弟案”同案犯的吉林男子孙福海,被改判无罪后获得了国家赔偿。
2018年1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孙福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17年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孙福海无罪。因被错误羁押943天,吉林高院向孙福海作出29.9万元国家赔偿决定,并返还此前缴纳的罚金和利息。
孙福海认为5.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向最高法提出赔偿请求。2017年11月30日,最高法将该赔偿请求驳回。
最高法提审后改判无罪
孙福海牵涉的“孙氏三兄弟案”,是一起涉黑的团伙犯罪案件。2011年11月,吉林市中院一审认定,孙宝东、孙宝国、孙宝民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为据点,以经营钢材为掩护,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孙宝国被判处死刑;孙宝东被判处无期徒刑;孙宝民获刑16年;其他13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获刑。
在这份判决中,孙福海被认定为孙氏三兄弟的同案犯。
判决称,孙福海被孙宝国笼络,充当打手,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不服,向吉林高院提出上诉。
2013年9月,吉林高院判处孙宝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孙宝东有期徒刑19年;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判决中维持对孙福海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过复查,决定提审该案。
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巡回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等人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再审案公开宣判,当庭宣告原审被告人孙宝民、孙福海等九人无罪;对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等6人的刑罚予以改判。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宣判时当庭告知,此案所有改判无罪的被告人都有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获国家赔偿29.9万元
被改判无罪后,孙福海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决定书显示,2017年6月5日,孙福海向吉林高院申请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37.74616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已缴纳的罚金3万元及利息。
2017年8月7日,吉林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孙福海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4.4133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返还孙福海已缴纳的罚金3万元及利息2681.25元。
因不服吉林高院决定,孙福海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孙福海表示,因原审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羁押时间943天,个人名誉遭受极大损害,家人蒙受巨大精神压力,父亲抑郁离世,继而妻离子散。
孙福海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其他赔偿决定内容不持异议,但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过低,故请求撤销该决定第二项,参照近年重大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金额,责令吉林高院向孙福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
最高法受理本案后,吉林高院委托代理人2017年10月17日在质证过程中,当庭对孙福海被无罪羁押表示了歉意。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抚慰”性质,吉林高院已经决定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孙福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参照相关规定,在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35%的幅度内,综合考虑原判罪名、羁押时间、纠错过程、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向孙福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该数额酌定并无不当。最高法遂决定驳回孙福海提出的相关数额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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